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81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菊芳律師選任辯護人 劉大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619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續字第20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被告甲○○無罪,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判決書所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與原審相同之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惟查原判決書已就檢察官所指各項,詳予指駁,並說明其理由,經核原判決並無不當,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
三、至於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續一字第11號),因本件既經判決無罪,自無與併辦部分成立連續犯之餘地,應退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仲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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