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43號原告 謝安添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被告 吳金福
吳金章 吳坤水 吳坤池 施謝玉幼謝玉蹄 謝玉勤 王竹木 王佳蓉 (原名: 王麗香陳王秀碧 王金鳳 陳蓮鳳 謝明峰 謝明發 陳新發 陳連坤 陳永柱 陳寶珠 (原名: 陳麗珠吳惠娥 黃佳葳 黃禹璇 黃禹霖 上3人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 黃天奇 被告 吳美慧
劉蔚筠 吳志如 吳姍 吳東穎 李吳玉厘 吳玉雪吳玉香吳玉華 吳秋鳳 林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中編號8關於當事人謝玉勤之興農段735地號應有部分所載「30/5400」,應更正為「30/8400」。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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