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家救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救字第71號聲請人 林兆富 特別代理人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對相對人 林祚昌 等人請求扶養費乙案,本應於聲請時繳納訴訟費用,惟因其生活困難,且於現住機構尚有欠費未還,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宜蘭縣五結鄉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經本院調取聲請人近2年之所得稅報稅資料、財產資料,其102年度之所得為新台幣(下同)0元、103年度之所得為600元,名下僅有1997年份之汽車乙輛,已無殘值,且為宜蘭縣五結鄉公所核列之低收入戶,並考量其提出之給付扶養費用案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其所請,准予訴訟救助。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麗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