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58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5822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理人 黃麗蓉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戴淑惠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位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路竹郵局處之存款債權,惟該第三人設址於高雄市○○區○○路00號,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