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98號聲請人 黃恩雅 (原名: 黃孟紅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因債務總額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轉清算程序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程序之必要費用,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6,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何福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