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97號聲請人 王宥欣
、 王雅文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因更生方案未獲可決,轉清算程序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程序之必要費用,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4,000元。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