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257號原告奇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建興 訴訟代理人 謝育錚 律師被告龍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燿銘 訴訟代理人 王進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86,175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9,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向原告購買附表一所示「品名/規格」、「數量」等欄位所示之電線,雙方約定如表「單價」欄位所示之金額,再加計百分之5之稅金後,以如附表一「總金額」欄位所示之金額為買賣價金,後經原告於如附表一「簽收」欄位所示之日期交付予被告完畢,惟於原告開立統一發票向被告請款時,被告竟置之不理,迄今被告共計尚有新臺幣(下同)996,710元債務未清償(下稱系爭契約)。是以,原告自得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96,71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二)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996,7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
(一)被告對於兩造間有系爭契約,原告已交付貨品,及被告尚有買賣價金996,710元未支付等情並不爭執。惟原告所交付如附表二之電線,即附表一貨單日期108年10月2日、108年10月16日,及較早時期,原告在108年9月23日出售予被告之電線共六批(下稱系爭電線),被告將之投入生產,不料生產之後,待開始交貨予廠商之後,廠商即回報有斷線問題,被告甚為注重商譽,即停止出貨,並對原告有問題之貨物進行初步檢驗,發現原告之貨物有不符規格之問題,其線材有線芯直徑較小、強度不足的問題。因而被告通知原告上述貨品有重大瑕疵、導致有斷線芯及脫落等問題,而原告公司由 邱宏逸 先生與被告公司處理貨物瑕疵問題,在處理之過程,被告公司告知該等線芯已無法進行生產,請其自被告公司運回,表達解約之意思,並整理因該貨物瑕疵導致之損失通知原告公司,被告公司損失達2,193,2988元(因線芯瑕疵,導致加入生產之其他材料全部耗損)。
(二)按系爭電線有重大之瑕疵,不符規格,不僅是有瑕疵擔保之問題,也屬於不完全給付,依民法第359條規定本得解除契約,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而該貨物之瑕疵已無法進行生產及出貨,對被告公司已無利益,因此,被告公司得依民法第226條第2項規定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並得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對原告公司請求賠償該批貨損以外之其他損失,亦即被告公司得向原告公司請求因以瑕疵線材生產導致其他材料加入生產之耗損損失。
(三)因此,系爭契約既已解除,原告以已解除之契約為理由請求給付貨款,並無理由;退一部而言,原告尚需對被告依民法第227條第1、2項及226條第2項規定,賠償2,193,298元,被告於原告請求範圍内主張抵銷,因此原告之請求並無理由。
(四)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分次購買電線,購買日期、品名規格、數量、金額如支付命令聲請狀即附表一所示,價金共996,710元,原告已交付附表一所示之電線,惟被告尚未支付價金996,710元等情,業據提出銷貨單、統一發票為證(見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962號卷第19-4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03頁),此部分之事實堪可認定。
(二)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原告出售附表一所示之電線予被告,被告自有交付約定價金996,710元予原告之義務。惟被告否認有給付價金之義務,並為以下之抗辯,經查:
⒈被告抗辯稱:原告交付之附表二所示之電線有貨物有不符
契約規格,有銅芯直徑較小、銅芯強度不足及線芯容易斷裂,不符合通常效用等語。經查:
⑴附表二所示之電線經送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鑑定結果如
下:「①依據UL758Table5.1Conductordimensions(導體尺寸)之「Sizeofconductor(導體規格),AWG」及「Diameterofsolidconductor(導體實心直徑)」規定,本案單根銅導體芯線規格為34AWG;標稱直徑為0.160mm;最小直徑為0.158mm。測試結果編號⒈至⒍銅導體芯線直徑之量測值小於最小直徑0.158mm,不符合規範,詳如試驗紀錄表(附件1)。②銅導體芯線之抗張強度及伸長率:依據UL758Table5.3Conductor-met
alspecifications(導體-金屬規格)參照ASTMB3第5.1節,略以「抗張強度和伸長率-芯線之伸長率應符合表1規定(TABLE1TensileRequirements),抗張強度未要求」,表1規定導體芯線直徑0.160mm之伸長率為15%。測試結果編號⒉白色之銅導體芯線伸長率小於15%,不符合規範;其餘銅導體芯線伸長率大於15%,符合規範,詳如試驗紀錄表(附件1)。…本案銅導體芯線測試結果不符合前揭規範要求,因此,在芯線加工之後,發生斷線芯、脫落的瑕疵之可能性較高,惟後端產品之加工製程與工序亦為考量之因素。」有該書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91-293頁)。
⑵按原告出售予被告之電線,被覆標示印字為AWM24AWGV
W-180°C300VE315205,該規格之檢驗規範為UL758「ApplianceWiringMaterial」,其銅導體芯線須符合ASTMB3或ASTMB33規範。故原告出售予被告之電線應符合上開規定。然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鑑定結果,原告出售予被告如附表二所示之電線,編號⒈至⒍電線之銅導體芯線直徑之量測值小於最小直徑0.158mm,不符合規範,另編號⒉白色之銅導體芯線伸長率小於15%,不符合規範,在芯線加工之後,發生斷線芯、脫落的瑕疵之可能性較高,被告此部分之抗辯應屬有據。雖原告抗辯被告提出送鑑定之線材已經過加工,會影響芯線直徑、伸長率云云,然此部分之事實未能舉證證明,自無可採。
⒉被告主張附表二電線有上述之瑕疵,被告依民法第359條之規定解除系爭契約,是否有理由?經查:
⑴「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
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4條第1項、第359條定有明文。
⑵按附表二編號⒈⒉⒊所示之電線,雖係原告出售給被告,但
並不在原告本件附表一請求之範圍內,被告以此為由請求解除附表一之系爭契約自無理由。
⑶又附表二編號⒊⒋⒌之電線,即原告本件請求附表一編號⒉⒋
⒌之電線,有上述銅導體芯線直徑之量測值小於最小直徑0.158mm,不符合規範,在芯線加工之後,有發生斷線芯、脫落的可能性較高之瑕疵,已如前述,被告於108年11月15日以電子郵件向原告承辦員工邱宏逸表示,因線芯直徑較小、強度不足而有斷芯的問題,後邱宏逸到被告公司處理本事件,被告則向邱宏逸表示請其將系爭電線運回(見本院卷第57、117-119頁),顯已表達解除契約之意,從而,被告主張其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第359條之規定,向被告解除附表一編號⒉⒋⒌電線之買賣契約為有理由。惟附表一之電線為被告分次向原告購買,價格尺寸均不相同,發票亦分別開立,應屬各別獨立之買賣契約。被告所購買附表一編號⒈⒊⒍⒎⒏⒐⒑⒒⒓⒔並無瑕疵,被告請求解除其餘無瑕疵電線之買賣契約為無理由。
⑷綜上,附表一編號⒉⒋⒌電線之買賣契約經被告解除,被告
無給付價金之義務,原告請求該部分之價金60,240元、50,295元為無理由。扣除該部分之價金,被告應給付原告之價金為886,175元(計算式:996,710-60,240-50,295=886,175)。
⒊如被告解除系爭契約為無理由,被告抗辯,原告於系爭契
約有瑕疵、不完全給付之情事,系爭電線之瑕疵無法進行生產及出貨,對被告公司已無利益,爰依瑕疵擔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及依民法第227條、226條第2項規定,請求原告賠償系爭貨物以外的損失,即以瑕疵線材生產導致其他材料加入生產之耗損損失2,193,298元,是否有理由?被告以上開金額與原告之系爭貨款主張抵銷,是否有理由?經查:
⑴附表一編號⒉⒋⒌電線之買賣契約經被告解除,此部分已毋
庸再論。其餘附表一編號⒈⒊⒍⒎⒏⒐⒑⒒⒓⒔並無瑕疵,被告請求解除此部分之契約為無理由,被告請請求減少價金亦為無理由。
⑵又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
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227條定有明文。被告主張因原告所售附表二所示之電線有瑕疵,導致加入生產之其他材料全部耗損,使被告受有2,193,298元,並提出損失清單一紙為證。然查:
①按民法第227條所定不完全給付,有瑕疵給付(第1項)
、加害給付(第2項)兩種。瑕疵給付僅發生原來債務不履行之損害,加害給付則指發生原來債務不履行之損害以外之損害,即履行利益以外之損害。又該條所定不完全給付責任之成立,以有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且其損害發生與給付不完全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要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72號判決參照)。
被告主張,其因使用附表二所示電線加入生產,致其他材料全部耗損而受有損失,自係主張加害給付。則被告對於有履行利益以外之損害,及該損害之發生與給付不完全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舉證之責。
②查附表二所示之電線雖有前述編號⒈至⒍電線之銅導體芯
線直徑之量測值小於最小直徑0.158mm,及編號⒉白色之銅導體芯線伸長率小於15%,不符合規範要求,在芯線加工之後,發生斷線芯、脫落的瑕疵之可能性較高,惟後端產品之加工製程與工序亦為考量之因素,此經鑑定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鑑定及表示意見在卷(見本院卷第292頁)。故原告雖未依債之本旨交付符合規範之電線,惟鑑定人上開意見僅認為「發生斷線芯、脫落的可能性較高」,但是否斷線芯、脫落還要考量其他因素,故尚不足以證明系爭電線加工後必會產生斷線芯、脫落之結果。雖被告提出損失清單一紙為證(見本院卷第59頁)。然該清單是被告自行製作,數量內容未經兩造之確認,此經證人邱宏逸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18頁)。此外,被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其使用附表二所示之電線加工,已發生斷線芯、脫落之結果,致其他材料全部耗損而受有2,193,298元損失,被告此部分之抗辯並無可採。
③「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
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民法第226條定有明文。本件買賣並無給付不能情事,被告抗辯其得依民法第226條第2項規定請求原告賠償損害亦無理由。
⑶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
,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3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有886,175元之買賣價金請求權存在;雖被告主張抵銷,惟被告主張依據瑕疵擔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及依民法第227條、226條第2項規定,請求原告賠償加害給付所生之損失2,193,298元均無理由,已如前述,被告對原告並無請求權存在,被告主張抵銷為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如附表編號⒈⒊⒍⒎⒏⒐⒑⒒⒓⒔之電線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86,175元,及自起訴狀(即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高培馨附表一編號貨單日期品名/規格(電線)數量M單價元小計元簽收發票編號總金額元(含5%稅金)⒈108/9/27UL2464#18BC(2C)ID1.8OD:6.011,1006.3570,4859月27日TL0000000074,009⒉108/10/02UL2464#24BC(3C)ID1.1OD:6.011,1405.1557,37110月2日TL0000000060,240⒊108/10/07UL2464#18BC(2C)ID1.8OD:6.011,2456.3571,40610月7日TL0000000074,976⒋108/10/16UL2464#24BC(2C)ID1.1OD:4.06,1802.1213,10210月16日TL0000000050,295⒌108/10/16UL2464#24BC(3C)ID1.1OD:4.09,5603.6434,79810月16日⒍108/10/23UL2464#24BC(3C)ID1.1OD:6.017,0905.1588,01410月23日TL0000000092,415⒎108/10/28UL2464#18BC(2C)ID1.8OD:6.017,7006.35112,39510月28日TL00000000118,015⒏108/11/01UL2464#24BC(2C)ID1.1OD:4.06,5002.1213,78011月1日VH0000000052,689⒐108/11/01UL2464#24BC(3C)ID1.1OD:4.010,0003.6436,40011月1日⒑108/11/08UL2464#24BC(3C)ID1.1OD:6.018,3005.1594,24511月7日VH0000000098,957⒒108/11/14UL2464#18BC(2C)ID1.8OD:6.015,3006.3597,15511月15日VH00000000102,013⒓108/12/9UL2464#18BC(2C)ID1.8OD:6.014,6956.3593,31312月9日VH0000000097,979⒔108/12/20UL2464#18BC(2C)ID1.8OD:6.026,2656.35166,78312月20日VH00000000175,122合計996,710
附表二編號貨單日期品名/規格(電線)數量M單價元小計元總金額元(含5%稅金)備註⒈108/09/232464/24*2cID:1.1紅黑OD:4黑外皮500M/R5,5002.1211,66012,243先前契約⒉108/09/232464/24*3cID:1.1白紅黑OD:4黑外皮500M/R9,0003.6432,76034,398先前契約⒊108/09/232464/24*3cID:1.1黑紅白OD:6.1黑外皮300M/R11,1005.1557,16560,023先前契約⒋108/10/02UL2464#24BC(3C)ID1.1OD:6.011,1405.1557,37160,240即附表一編號⒉⒌108/10/16UL2464#24BC(2C)ID1.1OD:4.06,1802.1213,10250,295即附表一編號⒋⒌⒍108/10/16UL2464#24BC(3C)ID1.1OD:4.09,5603.6434,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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