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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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421號
原 告 陳建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宙機械有限公司
及被告 邱基亮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485號),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4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