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4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佳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鍾日全 、 鍾日春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58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