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343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被   告  蔡永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蔡永林對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又上開保單價值準備金於本件起訴
時為新臺幣(下同)34,213元,有富邦人壽保單資料在卷可稽,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4,2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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