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羅筱芸
相對人
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
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
即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代理人 劉獻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