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祭祀公業派下員身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5號原告 張茂土 被告 張文通 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張德宏 被告張德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派下員身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47頁)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書記官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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