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哲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藍色錠劑捌顆(驗餘淨重貳點壹零玖陸公克)、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綠色錠劑伍顆(驗餘淨重壹點參壹伍零公克)、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淡綠色錠劑貳顆(驗餘淨重零點參陸貳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哲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11
7、1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15顆,經送驗後含有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即MDMA)、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所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於民國107年5月17日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117、1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藍色錠劑8顆、綠色錠劑5顆、淡綠色錠劑2顆(合
計驗餘淨重3.7874公克),經送鑑驗後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8月1日草療鑑字第1060700444號鑑驗書1份(見偵20661號卷第55至56頁)在卷可稽,而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確屬違禁物無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為正當,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