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26號聲請人 張斗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6月6日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在案,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0號裁定公示催告6個月,並於108年6月6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對外網站頁面截圖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8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2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2│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100│├──┼──────────┼──────┼──┼──┤│3│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10│├──┼──────────┼──────┼──┼──┤│4│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60│├──┼──────────┼──────┼──┼──┤│5│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1│63│├──┼──────────┼──────┼──┼──┤│6│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1│66│├──┼──────────┼──────┼──┼──┤│7│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1│69│├──┼──────────┼──────┼──┼──┤│8│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8NX0000000│1│73│├──┼──────────┼──────┼──┼──┤│9│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9NX0000000│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