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1號原告 謝諒 獲被告EV全球車公司(EVGlobalMotorsCompany)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夢傑 Mr.MichaelA.Monje被告LeeIacocca
阿掛士 Mr.DaleAguasAlanHimelfarb 希梅發 DavidMazzottaTAKARACo.,Ltd.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奧出信行 Mr.NobuyukiOkude被告Mr.KeitaSaton
佐藤慶太
Mr.TamioWatabiki
Mr.H.Saitoh
Mr.MiyaNaoki
Mr.HidefumiKumagai
Mr.YoshihiroKomazaki
Mr.HisashiShibata
Mr.AkinoriMarubashi株式會社タカラトミ─TomyCo.,Ltd.TomyCo.,Ltd.兼上2人法定代理人 富山幹太郎 (KantaroTomiyama)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時固就所請求之本金美金伍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伍佰參拾參元(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88號卷一第1、19頁)。惟原告嗣於105年9月2日具狀就本金部分擴張請求金額為美金參佰陸拾肆萬肆仟肆佰壹拾參點伍柒元(以原告起訴時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匯率31.305換算為1億1408萬8367元,元以下4捨5入)(見本院卷三第33頁背面、第35頁),按此訴訟標的金額,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佰萬肆佰玖拾參元;是扣除上開原告於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後,尚欠玖拾捌萬貳仟玖佰陸拾元(計算式:0000000-00000=982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玖拾捌萬貳仟玖佰陸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