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判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判字第70號聲請人 莊福成 代理人 黃毓棋 律師被告 蘇雅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秘密案件聲請交付審判,本院於中華民國
106年2月6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案由欄「105年2月7日」應更正為「105年12月7日」,及理由欄一第15行「105年2月21日」應更正為「105年12月2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正本之誤繕,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施志遠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