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10號原告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告 彭國恒
胡美枝 詹如櫻 賴子文 賴子 賴鈺玫 林金珠 廖添富 賴世加 (歿) 陳美珠 張士璋 張家裕 張家欣 張育玲 羅賴忠 羅寶玉 羅寶珠 賴興賢 賴興森 賴興貴 賴興陵 賴英妹 (歿) 賴竹英 張賴完妹 賴美英 李慶榮 李三郎 李慶恩江 李生妹 李曉玫 彭混胡 彭達弘 (歿) 彭正弘 彭仁弘楊淑年 彭國維 彭姿瑛 彭文娟 徐慧珠 賴鳳珠 黃賴菊妹 賴玉珠 廖美灤怒木健治 連瑞貞 李興烰 李垚興 李百合 李映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為被告之債權人,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全體共有人為被告。其中共有人賴世加、賴英妹於起訴時業已死亡、而有無繼承人、其各繼承人是否均生存及住居所為何等情,涉及本件訴訟之當事人是否適格、起訴是否合於程式等要件。經本院於106年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賴世加、賴英妹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等項,逾期不為補正,則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1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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