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03號上訴人業主: 廖和尚 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廖來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宏源廖俊傑 間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3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065,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6,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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