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08號聲請人 林珮純
林德榮 鄧林成妹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佳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2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
7年11月13日都會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訴外人 林映秀 所有,嗣林映秀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等,因上開股票遺失,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29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7年11月13日刊登該裁定於都會時報,至108年4月13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聲請人提出之林映秀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及上開本院裁定及報刊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楊淳如┌─────────────────────────────────┐│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股票│1│321│├──┼────────────┼────────┼──┼──┼──┤│000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股票│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