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緝字第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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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訴緝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訴緝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健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775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孫健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孫健昌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並強制戒治後,於民國101年8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戒毒偵字第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於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3年度訴緝字第
1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於100年間,因贓物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18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1年間,因侵占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3年度易緝字第17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各罪,嗣經臺中地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0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2月確定。其復於10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72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與上開罪刑接續執行,於104年12月1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
106年12月8日上午8時許,在國道1號中壢休息站內,以將毒品摻入香菸燃燒產生煙霧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同日上午9時20許,在桃園市○○區○○路○○○號前為警盤查,當場目視並經同意扣得孫健昌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孫健昌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
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鑑定書。
㈡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其為供己施用而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均已執行完畢等情,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其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又再犯同罪質之本案,足見其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775號解釋意旨參照)。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屬不該。惟念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係供被告本案施用所查獲,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應沒收銷燬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備註│├──┼───────────┼──────────────────────────────┤││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㈠粉末檢品1包,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1.57公克(│││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1.56公克,空包裝重0.36公克,純度49.37%,純質淨重││││0.78公克)。││││㈡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參106年度││││毒偵字第7759號卷,第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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