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70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賴銘耀 律師被上訴人乙○○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冰芬
法官劉正中法官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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