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36號上訴人 陳聰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三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8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1,7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吳登輝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洪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