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小字第1969號上訴人即被告 曹月華 訴訟代理人 江昌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傑摩爾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本院101年度基小字第19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小額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上訴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