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366號聲請人 蔡銀鋒 利害關係人即受選任人 林水金 上當事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其中利害關係人即受選任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 林金水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水金」。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此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