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545號聲請人 賴俊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曾彥鈞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相對人姓名及住居所為何?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確認附表發票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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