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33號聲請人 楊錫珍 相對人亞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東瀚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5年12月13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1.有關勞工請求事項,勞資雙方同意,積欠工資部分,資方分3次給付(105年12月14日、106年1月2日、106年1月16日)(詳如給付金額明細表),由公司轉帳至個人薪資帳戶,如有1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份視同全部到期。資方同時並將給付收據傳真至勞工局結案(傳真號碼00-00000000)。2.有關勞方請資遣費及退休金部分,資方同意勞方所請求之金額(詳如給付金額明細表),資方於106年3月15日前付清。3.勞資雙方同意就勞動契約及離職所生一切及其餘相關之法律上請求權均拋棄,雙方互不得再為任何請求。」其中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台幣90,049元及勞工退休金新台幣2,198,067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發生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方案履行給付資遣費及退休金,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因勞資爭議事件,經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進行調解,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而其給付金額明細表序號1楊錫珍部分所載內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台幣(下同)90,049元、勞工退休金2,198,067元,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5年12月30日中市勞資字第1050079818號函及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