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154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肆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
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犯罪事實第5行
「同年10月間某日」,更正為「96年10月8日前之10月間某
日」。
二、被告曾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92
年10月9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佐,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本件之3罪,
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
55條、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
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