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1368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於民國97年5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六萬五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或實施
中,而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六萬五
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自96年4月2日起至96年6月
25日間,陸續向原告批購咖啡及綠茶等飲料,雙方約定清償
期為被告收受貨品後一個月內,惟被告迄今尚積欠貨款新台
幣65,000元未付,經催告清償,仍置之不理,求為判決如主
文第1項所示,並提出銷貨單影本11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
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兩造買賣契約之
貨款請求權,請求被告為如本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其餘事實、理由省
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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