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41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桃簡字第41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5月30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明儀
  書記官 鄭敏如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柒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捌萬陸仟零玖拾肆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授信約定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帳務明細表、理賠申請表暨理賠金額計算表、消費信用貸款保證
保險理賠案紀錄表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鄭敏如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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