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朴簡字第7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下1、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抗辯住所地係在台南縣山上鄉大庄三一之九號,請
求移轉管轄,且為原告所不爭執,且亦同意由台灣台南地方
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台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