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6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6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6057號聲請人 李瑞梅 相對人 范筱絹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范筱絹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票據號碼TH319454之本票原本1紙」,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月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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