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39號上訴人 張基仕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因98年重訴字第339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柒萬捌仟捌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