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56號聲請人 張林素美 相對人 賴張 春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斗六西平路郵局第243號存證信函(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遷移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退件信封(以上皆影本)及相對人戶籍謄本正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附件:斗六西平路郵局第243號存證信函影本一份。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