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
原告 徐素蘭
洪珮芬
洪珮棋
洪瑋澤
洪偉凱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
梁芷榕 律師
被告 李祐瑜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劉彥君
法官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淳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