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95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95號

原告 王卉蓁

被告 詹鎮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吳孟宇

法官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馨月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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