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71號

聲請人 賴讚棋

相對人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地下0樓之0至之0及0至00樓、東興路0段000號、東興路0段000號0樓之0至00樓之00

法定代理人 何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1年4月22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851H307)調解結果,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76萬9,469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工資、資遣費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1年4月22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均如有任何1項或1期或累計2期(不以連續為必要)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相對人迄今僅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5萬2,758元,即未再履行調解結果所載義務,尚餘76萬9,469元未清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情,業據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851H307),固堪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金錢給付義務。然相對人僅給付聲請人45萬2,758元,則依前揭調解結果,未按時履行部分,其後各期給付全部視為到期即未給付總額76萬9,469元(計算式:1,222,227元-452,758元=769,469元)全部視為到期。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就相對人未給付之總額76萬9,469元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附表一:調解成立內容

聲請人

2、3月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延長工時工資

資遣費

舊制退休金

總額

賴讚棋

142,965元(計算式:19,481元+109,686元+13,798元=142,965元)

359,754元

719,508元

1,222,227元

給付年期

第1期於111年5月10日前給付71,482元、第2期於111年5月31日前給付71,483元。

第1-6期自111年6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29,979元;第7-9期自111年12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59,960元。

第1-6期自111年6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59,959元;第7-9期自111年12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119,9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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