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71號
聲請人 賴讚棋
相對人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地下0樓之0至之0及0至00樓、東興路0段000號、東興路0段000號0樓之0至00樓之00
法定代理人 何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1年4月22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851H307)調解結果,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76萬9,469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工資、資遣費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1年4月22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均如有任何1項或1期或累計2期(不以連續為必要)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相對人迄今僅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5萬2,758元,即未再履行調解結果所載義務,尚餘76萬9,469元未清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情,業據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851H307),固堪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金錢給付義務。然相對人僅給付聲請人45萬2,758元,則依前揭調解結果,未按時履行部分,其後各期給付全部視為到期即未給付總額76萬9,469元(計算式:1,222,227元-452,758元=769,469元)全部視為到期。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就相對人未給付之總額76萬9,469元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附表一:調解成立內容
聲請人
2、3月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延長工時工資
資遣費
舊制退休金
總額
賴讚棋
142,965元(計算式:19,481元+109,686元+13,798元=142,965元)
359,754元
719,508元
1,222,227元
給付年期
第1期於111年5月10日前給付71,482元、第2期於111年5月31日前給付71,483元。
第1-6期自111年6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29,979元;第7-9期自111年12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59,960元。
第1-6期自111年6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59,959元;第7-9期自111年12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119,9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