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簡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設定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簡字第190號抗告人 方世玉
林均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文華 、 林琦 、 林于仙 、 林予婷 、 林炫 、黃詩怡、 方世樑 等間請求履行設定地上權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5月23日所為之108年度苗簡字第190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