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簡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設定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簡字第190號抗告人 方世玉
林均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文華林琦林于仙林予婷林炫 、黃詩怡、 方世樑 等間請求履行設定地上權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5月23日所為之108年度苗簡字第190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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