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231號上訴人即原告東洲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晉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與 王致翔 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301萬2,500元,及自民國106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上開第二項部分,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301萬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9,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工程法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