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64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565號原告 崔智貽
蔡雅雯 被告 鄭雨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11、31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徐漢堂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