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壹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白粉壹袋(淨重零點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倪彰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