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應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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