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88號原告 鍾蕙蓮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複代理人 張寶軒 律師被告 羅偉龍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 律師複代理人 蘇俊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兩造業經調解成立,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熊祥雲法官趙薏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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