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全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聲字第1號聲請人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李金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月英 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九、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