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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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801號債權人 朱奕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采日興營造有限公司賴淑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是否對背書人賴淑惠請求?若否,請具狀撤回對
背書人賴淑惠之請求。(查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背書人賴淑惠發支付命令,惟查,原聲請狀附票號SCAA0000000號、票號SCAA0000000號、票號SCAA0000000號之支票三紙,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對於發票人以外前手即賴淑惠已喪失追索權,其聲請就上開支票對債務人賴淑惠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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