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易字第7號再審原告 楊冬旭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羅苹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2年度消簡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之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000元,應按第二審審級徵收再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林萱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