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35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代理人 王永安
相對人 陳繹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書記官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