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7號原告 趙宮瑤 訴訟代理人 楊國薇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利冠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瑞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起訴前已經調解),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合計新台幣(下同)139,51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而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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