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52號上訴人即原告臺北市萬華區南機場十三號基地整○○○區○○段
○○段○○○○號等4筆土地更新單元都市更新會法定代理人 吳天時 訴訟代理人 張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台灣都市再生學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顯然有誤,應予更正,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