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01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 朱健興 律師(即 林進添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應更正如本件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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