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655號原告 陳怡雯 被告 劉庭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9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林怡君法官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